湖北经济学院监考守则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8-04-24浏览次数:759

鄂经院教函〔201810

2018年4月20日

第一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师的光荣义务,所有教师应履行监考职责,服从监考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监考教师不得无故缺席,若因临时紧急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及时向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请假,由学院另行安排监考教师。未经请假不到岗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条  监考教师在开考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

第四条  监考教师应及时清理考场,在黑板上板书考试的起止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要明确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书包、课本、笔记本等物品由监考老师指定位置存放。

第六条  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应关闭通讯工具,组织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坐。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开考铃响,考生方可答题。

第七条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30分钟内,监考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逐一核对考生考试证件,指导考生在有关考场记录材料的相应位置签名,并逐项填写试卷袋封面各项内容。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一前一后监视整个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报、批改作业或相互交谈,不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无故离开考场,不回答考生涉及到试卷内容、题意等方面的提问。

第九条  监考教师不得帮助和纵容考生作弊,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当众给予批评或警告;有作弊行为的,应当众宣布该生考试作弊,没收试卷,收留证据,令其退场,在试卷袋封面考场记录中作出详细记载,并将考生和相关材料及时送考场办公室。凡是知情不报或放纵考生作弊的,一律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十条  监考教师有权制止与本次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准确掌握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推延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0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题,指挥学生按规定,有秩序迅速离场。结束铃响,立即回收试卷及草稿纸,并按顺序整理试卷,清点份数,数量无误后交考场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