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考场规则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8-04-24浏览次数:7223

鄂经院教函〔20189

2018年4月20日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教室到指定的座位就坐。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衣着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生应携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入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证件遗失者,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  考生除准许携带必需的文具外,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入场。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入场,不准自带草稿纸,不准互借文具。开考铃响,考生方可答题。

第五条  开考前或考试中,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教师的检查询问,并在有关考场记录材料的指定位置签名。

第六条  考生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30分钟内不准交卷。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七条  答案一律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写在试卷上,字迹要工整清晰,写在草稿纸上无效。特殊科目按特殊要求执行。

第八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私语、吸烟;对不涉及试题题意内容的疑问可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第九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监督管理。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按监考教师的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