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教函〔2018〕9号
2018年4月20日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教室到指定的座位就坐。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衣着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生应携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入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证件遗失者,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 考生除准许携带必需的文具外,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入场。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入场,不准自带草稿纸,不准互借文具。开考铃响,考生方可答题。
第五条 开考前或考试中,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教师的检查询问,并在有关考场记录材料的指定位置签名。
第六条 考生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30分钟内不准交卷。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七条 答案一律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写在试卷上,字迹要工整清晰,写在草稿纸上无效。特殊科目按特殊要求执行。
第八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私语、吸烟;对不涉及试题题意内容的疑问可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第九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监督管理。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按监考教师的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