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教函〔2018〕8号
2018年4月20日
第一条 课程结业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课程考试有序进行,考前,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考试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旷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二)请假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三)不参加课程实验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时数超过1/3者;
(四)缺交作业数超过1/3者。
第三条 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程序:
(一)任课教师在考前公开宣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
(二)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学秘书;
(三)教学秘书汇总后报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
第四条 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应在考前申请缓考,经批准后作缓考处理。缓考考试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学籍异动等原因补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安排冲突者;
(二)因突发严重疾病不能参加考试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加考试者。
第六条 缓考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下载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缓考申请;
(二)任课教师签字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盖章;
(三)教务处核准,并将缓考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库;
(四)《缓考申请表》盖章,一联学生留存(考试时备查),一联教务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