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20-2021学年第2学期领导干部听课的通知

发布者: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2-28浏览次数:684

校内有关单位:

领导干部听课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快速提升,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为切实落实《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鄂经院发〔2017105号),持续改进教学质量,现将本学期领导干部听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节次要求

1.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2.学院院长、副院长,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院属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书记、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3.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4.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处、科研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职能部门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教辅单位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二、听课要求

听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

1.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

2.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3.了解有关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三、听课管理

1.各级领导干部在听课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包括教师情况、学生情况、课堂教学总体评价、与任课教师沟通情况等。

2.每学期期末,校领导、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领导听课记录表交由教务处保存归档。学院、实验教学中心领导及院属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听课记录表交由各教学单位保存归档。教务处负责对听课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汇总,并在适当时候进行通报。

四、听课结果处理

1.领导干部听课结果作为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级领导干部如在听课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所属学院或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处理。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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