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教学建设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1-08浏览次数:1725

鄂经院发〔2018〕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在线开放课程体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改革创新教学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 号)和《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教育创一流行动计划(2016-2020)》,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自主建设为主。按照“自主建设、适当引进、自建为主”的原则进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自主建设”主要通过“学校立项、学院支持、教师自建”的方式进行,“适当引进”主要引进校外高水平在线课程资源。 

第三条  突出实用与共享。坚持实用为主,建以致用,重视在线开放课程的多形式应用与多平台推广,努力培育高质量、高层次的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制度创新。 

第四条  规范管理与维护。坚持依法依章管理,明确学校、学院、课程负责人的职责范围,规范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应用、推广、引进等工作程序。完善课程内容审查制度,加强教学过程和平台运营的监管,防范和制止不良信息传播,保障学校网络教学平台的稳定运行以及用户、资源的信息安全。 

第三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成包含“慕课、微课、网络辅助课程”等多个层次类别的在线开放课程体系,形成动态的课程培育机制,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优质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条  基于在线开放课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探索并开展“翻转式、混合式、辅助式”等信息化教学模式,将课程水平跃升至互动式、探究式、启发式的新高度,满足学生自主学习与个性化学习需求,切实提高课程教学的质量。 

第七条  基于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形成一个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多维度开放的多样化在线课堂,构建一个开放式、一站式、可扩展的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培育平台,支持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八条  对象要求。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主要面向通识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省级和校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和师资水平较高的课程。 

第九条  内容要求。具备完整的教学内容结构和知识体系,符合在线开放课程交互式、易拆分整合等特点。有丰富的教学媒体资源和模块化教学内容,各类基本资源均能按照教学单元、专题或模块的框架予以合理、有序的组织和配置,能按课程难点、重点和易错点设计知识点,并能通过知识点有效开展教学。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负责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规划、指导、培育、立项、检查、评估和考核。学校制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遴选学校立项建设课程,提供专项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学院是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主体。按照学校课程立项和学院课程建设计划和要求,组织教师建设各类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上线课程的运行管理,并负责检查与监督课程内容与资源是否存在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引进的在线开放课程按照课程归属由相关学院负责相应的管理、维护和运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线开放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应积极开展课程建设与应用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学校汇报课程建设与应用情况。课程负责人及团队在课程上线期间专人负责学生考勤、线上答疑、组织讨论、作业批改、线上测验及考试等环节的教学活动。课程负责人应确保课程内容与资源不存在任何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或规范性问题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肖像权等问题,杜绝和制止任何违法或不良资源的传播。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验收。学校立项建设的课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并接受验收,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学院支持和教师自建的课程完成建设后可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所有课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上线。 

第十四条  上线标准。经学院申请、学校批准,验收通过后的慕课可上线开展翻转式教学或混合式教学;验收通过后的微课可上线开展混合式教学或辅助式教学;验收通过后的网络辅助课程只可上线开展辅助式教学。 

第十五条  检查评估。学校根据课程的在线运行、教学效果等情况,从教学内容与资源、教学设计与方法、教学活动与评价、教学效果与影响、团队服务与支持和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等方面对在线开放课程定期进行跟踪、监测、检查与评价。对网络教学平台的内容安全、运行及服务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和及时制止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 

第十六条  考核管理。学校建立在线开放课程考核评价标准与机制,对在线开放课程实行年审制,重点对课程建设质量、应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对审查不合格的课程,责令其下线整改。复查合格的课程恢复开放上线,复查仍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其上线资格与称号,相关课程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继续申报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课堂安排。采用慕课开展翻转式教学的课程一般安排课程计划学时的1/6在实体课堂,其余学时借助网络教学平台完成;采用慕课或微课开展混合式教学课程一般安排课程计划学时的2/3在实体课堂,其余学时借助网络教学平台完成;采用网络辅助课程开展辅助式教学的课程全部安排在实体课堂,可借助网络教学平台辅助教学。 

第十八条  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主动应用在线开放课程进行教学。 

1.自主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验收合格的慕课直接认定为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按该课程计划学时数3倍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课程组课程建设报酬;该课程上线开课后的5年内,经课程运行检查合格,课程完成工作量按课程实际总学时的1.5倍核算。验收合格的微课按该课程计划学时数1.5倍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课程组课程建设报酬;该课程上线开课后的3年内,经课程运行检查合格,课程完成工作量按课程实际总学时的1.3倍核算。验收合格的网络辅助课程按该课程计划学时数1倍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课程组课程建设报酬;该课程上线开课后的3年内,经课程运行检查合格,课程完成工作量按课程实际总学时的1.2倍核算。以上课程开课后产生的班级系数和课程系数按照学校已有办法核定计算。 

2.引进的在线开放课程。采用引进课程开展翻转式教学的课程,经课程运行检查合格,该课程完成工作量按课程实际总学时的0.5倍核算;采用引进课程开展混合式教学的课程,经课程运行检查合格,该课程完成工作量按课程实际总学时的1倍核算。以上课程开课后产生的班级系数和课程系数按照学校已有办法核定计算。 

3.对建设效果突出的在线开放课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并按相应级别的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予以认定和奖励。 

4.开展翻转式教学或混合式教学的主讲教师,其教学评价成绩在90分以上且该学期教学排名居本学院前50%者,直接认定获得当学年校级优秀教学三等奖(参评则按实际评选结果认定),不占学院名额。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在课程建设过程中,课程负责人要承诺课程内容及相关资料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纠纷,由课程建设团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学校立项和学院支持的在线开放课程,课程的知识产权归课程建设团队、课程归属学院和学校三方共有。未经学校同意,其不得在本校以外转让或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