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11浏览次数:358

  鄂经院发〔2006220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加强外聘教师队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岗位设置

第二条   各院(系、部)教师编制包含外聘教师岗位,院(系、部)可以在学校核定的教师编制数以内聘任教师。

第三条   外聘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是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且本校教师工作量满额无力承担的课程教学或其他必须实施的教学环节。

第四条   院(系、部)在聘任教师时,应优先聘用身体健康且能胜任教学任务的本校离退休教师。

第五条   外聘教师的聘期和考核期一般为一学期,学期末接受所在院(系、部)、教务处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支付酬金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外聘教师不得续聘。

 

第三章   外聘教师的条件

第六条   受聘教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受聘教师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工作应与其担任的课程教学任务相一致。

第八条   受聘教师必须热爱教学工作,工作态度认真,事业心强,教学效果良好。

第九条   受聘教师年龄一般在 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外聘教师的职责

第十条   按学校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受聘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严格按学校教学规范实施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评定学生成绩等教学工作环节。

第十二条   协助所承担课程的课程建设、教学大纲制订和教材选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参加所属院(系、部)或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五章  外聘教师的程序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教研室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提出外聘教师名单,按规定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登记表》,并附受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续聘教师如无职称变动且在原院(系、部)受聘者可不重复提交),报院(系、部)审核,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教务处将外聘教师名单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人事处。人事处签署编制审核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教师,由所在院(系、部)领导代表学校与其签定聘任协议。

 

第六章  外聘教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院(系、部)负责。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要依据《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对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外聘教师,应进行戒免,对违纪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报教务处处理或解聘。

第十九条   各院(系、部)要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教学工作量、结算酬金及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外聘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每学期发放1次,课酬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确定,院(系、部)要确保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足额、及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聘教师酬金标准校内各办学实体原则上统一。

第二十二条   紧缺课程需提高酬金标准的,经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认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学期依学生评教情况评选优秀外聘教师,其酬金可上浮10%;对不能正常履行教师职责拟予解聘的外聘教师按应付酬金的50%付酬。

第二十三条   酬金发放完毕后,院(系、部)向人事处送交教学酬金领款单复印件。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教师岗位编制及教学酬金条款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它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外聘教师  管理  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1123日印发

共印30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