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11浏览次数:347

鄂经院发〔2006〕198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

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保证学科建设经费规范、合理、高效地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原则

(一)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每年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及优势学科方向建设的专项费用,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物质保证。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在管理上,按立项核拨、专款资助的方式进行。

(三)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置大宗仪器设备。特殊情况确需购置的,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账物对应,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二、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学科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费。学科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专项费用总额的30%,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先提交设备型号(包括使用功能)、规格、数量,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购置。

(二)学科建设中专业性学术资料、专业性软件购置补贴费。报销时凭购置发票并填写《学科建设资料购置登记表》,按财务程序报销。该项费用只限于购置图书馆、院(系、部)资料室未购买的特殊专业资料和软件。

(三)学科建设学术补贴费(仅用于在高级别刊物发表论文的版面补贴费等等)。论文版面费按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国家重要学术期刊、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分别予以适当资助。

(四)学科建设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会务资助,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差旅补贴费。该项经费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学科建设研讨会应先有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拟形成的成果、经费开支等),由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审批。凡参加国内外重要学科建设会议者,应持有会议通知,经院(系、部)领导同意,报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审批。

(五)已立项的学科建设研究成果的鉴定、发表费。学校仅对属政府组织的学科建设科研成果评审鉴定费、评奖费实报实销。

(六)其他有关学科建设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一)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教育处归口管理,在深入各院(系、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研究生教育处统筹规划,提出当年经费预算报告及初步使用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由财务处下达当年经费指标数。

(二)研究生教育处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务处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账户,负责管理学科建设经费,各学科在立项批准的项目经费范围内使用。

(三)各学科于每年年底应对本年度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经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将总结交研究生教育处备案;并同时提交下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经各院(系、部)初审后,报研究生教育处汇总。

(四)学科建设经费报销,一律凭正式发票由经手人、验收人、学科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教育处,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报账。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由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审批;费用在3000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五)对于经费使用不当、效益不高而导致内部产生矛盾、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因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收回经费余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制度建设  学科  经费  管理  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35份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