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10浏览次数:424

鄂经院发〔200773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五日         

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

 

导师制是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学业管理与服务体系,可以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完善导师制管理,全面推行和完善学分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科生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治学态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二)熟悉业务,了解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治学能力和学习指导能力。

(三)所有的专职教师都要担任本科生导师。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双肩挑人员原则上也要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本科生导师的配备

(一)本科生导师实行院(系、部)指派和师生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可根据各院(系)师生结构情况自定。

(二)本科生导师制实行之初,要重点保证高年级本科生导师的配备(三、四年级)。本科生导师配备有困难的院(系、部),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从公共课教师中统一调配。

三、本科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本科生导师每学期选课前和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并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每次约谈之后需在被指导学生的《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本》上填写指导记录并签名。保持与教务、学工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应学生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引导学生思想。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教育影响学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意识,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二)督促学生学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引导学生明确专业培养要求、学习目标和成才目标,了解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方向,在选课、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指导,合理配置课程结构和学分结构。帮助学生制订每学期的学习计划,接受学生选课咨询,提供课外学习资料、读书目录等。构建合理的专业知识体系,全面提升专业素养。

(三)辅导学生科研。鼓励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创新能力。导师要指导学生搜集资料、拟订研究提纲,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四)指导学生实践。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五)帮助学生就业。对学生职业生涯设计进行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给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四、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考核

(一)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院(系、部)组织实施,学校进行监督和抽查。考核内容包括与学生谈话,指导数量、质量、效果及学生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状况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二)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专业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三)学校设立专项基金,对优秀本科导师进行奖励。优秀本科生导师每学年评一次,比例控制在所属院(系、部)本科生导师人数的20%以内。

五、导师制的管理

(一)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学工处、人事处、团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二)各院(系、部)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由院(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共同负责,主要负责导师的遴选、聘任及改聘;导师工作过程的具体指导、管理;导师的年度工作考核;导师制工作评估,经验总结与评优等。

(三)导师要客观、真实、详细填写《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本》。《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本》由各院(系、部)每学年收回一次,检查导师工作情况。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制度建设  导师制  本科  规定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65印发

共印15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