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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推普周”——推普知识

发布时间:2009-09-09发布部门: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浏览次数:242 【字体:  

 


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致全体师生的一封“推普”公开信

 

尊敬的师生:
  普通话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通用语言,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的纽带和桥梁。同时,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推广、普及普通话,是《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赋予全体公民的义务和职责。近几年来,我院广大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增强,自觉性不断提高,“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的理念,已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追求。
今年9月13日至19日,是第十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今年,又时逢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意识、民族意识、法律意识、现代意识和创建文明和谐社会和校园语言文字环境的大局意识,强化对祖国语言文字的热爱之情,以实际行动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将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普及普通话作为提升校园和全体师生人文素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我院文明形象和整体品位的重要举措。每一位师生,都要为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大环境和校园和谐语言环境作贡献,做到:普及普通话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与,共同营造一个规范、文明的良好校园语言环境氛围,自觉地将普通话作为“校园生活、学习用语”。
人人都讲普通话,处处盛开文明花。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校园的文明和谐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湖北经济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9年9月8日
  

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口号

1. 说普通话,用文明语,共创文明和谐大环境。
2. 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
3. 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
4. 大力推广普通话,提升市民人文素养和城市文明新形象。
5. 普通话——现代人必备的素养和交流工具。
6. 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7. 说好普通话,情系我中华;普及普通话,世界看中华!
8. 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进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
9. 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0. 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1. 规范社会用语用字,维护国家主权统一。
12. 普通话——第一工作用语,第一服务用语,第一公共交际用语。
13. 说好普通话,沟通你我他;使用规范字,方便千万家。
14. 普通话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通用语言。
15. 学好用好普通话,和谐沟通走天下。
16. 学好用好普通话,方便文明又高雅。
17. 学好说好普通话,文明和谐胜一家。
18. 南腔北调陌路人,普通话亲一家人。
19. 树立公民新形象,人人都讲普通话。
20. 华夏普及普通话,民族团结兴中华。
21. 方言土语难通话,心心相融普通话。
22. 人人都讲普通话,处处盛开文明花。
23. 大力普及普通话,共塑城市新形象。
24. 推广普及普通话,靠你靠我靠大家。
25. 人人都说普通话,个个笑迎八方客。
26. 说普通话,用文明语,奏和谐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用字,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分别达到相应的等级:
  (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新闻记者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五)师范院校毕业生、非师范院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除普通话语音教师外,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降低一个等级标准。鼓励非师范专业的大中专学生通过测试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作为新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发表言论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民族语、外语台)、影视、舞台艺术,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表演的基本用语;以方言作为播音用语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提倡城乡居民学习和使用普通话。
  第十五条下列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标牌、印章、公文、证书、证件、出版物、宣传品等;
  (二)学校校园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广告和宣传活动;
  (四)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企业、商店牌匾及其他商业活动;
  (五)影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
  (六)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活动;
  (七)地名、站(港)名、街道名、公路名、铁路名、桥梁名、建筑物名及其他公共设施名称;
  (八)邮政、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及商场、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标志。
  前款规定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注册商标定型字可以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第十六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
  (二)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三)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以适当形式标注规范汉字;
  (四)广告、宣传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误解;
  (五)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告牌等确需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第十七条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汉语拼音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在公共设施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名标志、单位名称,可以采用汉字或者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同时标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员的工作,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5、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是(12字方针): 
         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6、推普周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自1998年第一届推普周开始,至今年为第八届推普周。 
    7、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我国的通用语言,它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8、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项目(5项) 
  (1)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 
  (2)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 
  (3)选择判断; 
  (4)朗读短文; 
  (5)命题说话。 
    9、现阶段对一些岗位和专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现代汉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师范类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各级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达标硬性要求,但要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省级及其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一级甲等。 
    影视话剧表演及其播音、配音等专业的教师、学业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一级乙等。 
  10、推广普通话是要消灭方言吗? 
     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

推普知识宣传资料
1、 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2、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3、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什么语言?
汉语是我国的主要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
4、 今年是第几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具体时间是哪几天?
今年是第十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具体时间是9 月13 日到9 月19 日。
5、你知道有多少使用汉字的国家?
除了中国,使用汉字的国家还有越南、日本、朝鲜、韩国等。
6、本届推普周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本届推普周活动的主题是“热爱祖国语言文字,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7、普通话就是北京话吗?
普通话是以北京话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普通话并不等于北京话,也就是说,普通话不包括北京话里的土词、土语和土音。这就表明普通话实际上是规范化的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口语形式。也体现了普通话与北京话的共同点与区别点。
8、推广普通话就是不让说方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不让说方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语言政策。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在会说方言的基础上,还要会说民族共同语。推广普通话总的要求是在正式的场合和公众交际的场合讲普通话,但并不是排除在非正式场合讲方言。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的,并不是一刀切,也不是所有场合一律不让说方言。
9、我国现在有多少种语言和文字?
我国是多民族聚居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已经确定了56个民族。 在55个少数民族中,一个民族说一种语言的比较多,有的民族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在一个民族说几种语言的情况下,民族内部的交际大都使用汉语或其他互相懂得的语言。从50年代开始,我国语言工作者陆续进行了多次语言调查,据统计,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数目可能在80种以上。
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共有40种左右。
10、“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哪一年写进宪法的?
普通话已于1982年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普通语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成为全国通用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