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科规【2017】1号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体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领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
第三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研究质量,注重科学管理,弘扬优良学风。
第四条 组织实施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教育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 审批全省重大招标和重点课题选题指南;
(三) 指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四) 指导制定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
(五) 领导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作为全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省教育科学规划及课题选题指南;
(二) 制定本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等;
(三) 组织本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
(四) 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五) 组织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单位的评选奖励工作;
(六) 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七)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教育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教科规划办)受省教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申请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 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 督促落实并提供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施的条件;
(四) 配合省教科规划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省教科规划办对教育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高等学校、市(州)教科规划办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由省教科规划办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5年。学科规划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 定期开展教育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年度重大招标和重点课题选题指南提出建议;
(二) 评审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提出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助建议;
(三) 协助省教科规划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 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五) 推荐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省教科规划办根据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九条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资助课题和委托课题。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教育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条 委托课题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
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 申请重大招标、重点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其他类别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四)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在研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课题。
(五)重大招标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有承担并完成过厅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
(六) 申请重大招标课题的,其课题名称须与指南保持一致,不得自行更改或添加副标题。申请其他类别课题的,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高等学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市(州)教科规划办,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省教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其他专家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招标课题实行公开招标评审制度。其他课题采用会议独立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招标评审需由评审专家投票表决,并拟写评审和修改意见,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等由专家组独立评审,根据得票数和总得分高低排序。
第十七条 省教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课题并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省教科规划办应当将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教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立项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立项课题公布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十九条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 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申请本年度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省教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省教科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自课题立项期满 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
第二十四条 省教科规划办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于结题成果被专家鉴定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增加 1票(80分)的倾斜政策,优先立项。课题负责人所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如被政府决策部门采用并获领导批示,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省教科规划办批准;省教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 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 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
鉴定仍未通过的;
(三) 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
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 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 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 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 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三) 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 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五) 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的;
(六)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审批:
(一) 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 改变课题名称;
(三)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 变更课题完成时间;
(六)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
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七) 变更课题经费预算;
(八)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八条 省教科规划办、市(州)教科规划办和高等学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及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及课题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省教科规划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市(州)教科规划办、高等学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如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第三十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每五年举办一届,获奖成果由教育厅颁发证书。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省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获得立项的,省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 未公正评审课题申请的;
(五) 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 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省教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 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 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