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105号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促使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节次要求
(一)学校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二)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院属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书记、副书记每学期不少于4节。
(三)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四)学校团委、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职能部门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教辅单位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二、听课范围
主要是本科生的理论课、实验课等,重点是已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建设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新开课程、新进教师所授课程以及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
三、听课任务
(一)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
(二)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了解有关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四、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可以随机选择课堂听课,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示意说明。
(二)听课人员须了解教学现场情况,并将听课情况认真、如实地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听课记录表》。
(三)听课人员要对听课对象的课堂教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务处反馈。
(四)《湖北经济学院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学院分别存档。校级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进行存档,二级学院领导听课记录表交由学院教学秘书存档。教务处负责检查统计领导听课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五、其他
(一)各学院应建立相应的听课制度,组织教师相互观摩听课。
(二)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试行)》(鄂经院发〔2003〕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