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发布者:学籍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5-10浏览次数:6434

各学院: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23届本科毕业生(含本科、专升本、第二学位)。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不端正;

2.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3.违背学术诚信,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5.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不授予学位情况。

(三)毕业生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因违背学术诚信,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如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学科和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且排名前五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者;

2.在校学习期间,在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论文经中国知网检测查重率低于20%;

3.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者(第一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专利权人仅为湖北经济学院);

4.学生应征入伍或服役期满退伍者;

5.考上公务员、研究生或参加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项目;

6.在社会实践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7.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的。

三、审批和报送程序

    1.学生及学院报送材料

报送人/单位

需报送材料

报送期限

学生报送学院材料(学院留存附件1)

无需破格学生

《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

 2023年5月25日前

需破格学生

1)《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材料(个人手写破格申请书、学术论文期刊原件及知网查重报告、知网截图、获奖证书原件、公务员录取证明材料、研究生录取证明等材料)。

 2023年5月25日前

学院报送教务处材料(所有报送材料均需签字、盖公章)

学院报送所有申请学位学生(含破格)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附件2)(学生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录入后,学籍办公室将发布“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学院完成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后填写此表)。

2023年6月6日前

学院报送需破格学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研究后确定报送名单)

1)破格授予学位初审意见(学院指定两名以上教师对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形成初审意见(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有委员签名、盖章));
2)破格申请学位授予汇总表(附件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公章);
3)学生申请材料复印件(不用报送期刊、获奖证书等原件至教务处,复印件需注明“原件已审”并加盖所属学院公章,期刊只需提供封面、目录、学生本人论文页复印件,原件由学院审核)。

2023年6月6日前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对本院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说明情况,全体委员表决破格授予的意见,表决通过破格授予的学生,列入本次授予学位名单,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由学院将决定送达给学生。

4.学校对通过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5.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1.学院学位管理人员要认真收集原始资料、严格审核数据,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要严格审查环节,杜绝在学位授予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核时一旦发现上报数据存在错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向全校进行通报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申请截止日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如本学期仍有课程在修,且全部课程通过后可达到毕业条件,可同样参照上述流程向学院申请。

 

附件: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doc

附件2: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xls

附件3:破格申请学位授予汇总表.xlsx

附件4: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doc




                                              教务处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