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教函〔2018〕7号
2018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试卷安全保密是学校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试卷保密涉及试卷的命题、审题、印卷、分装、封存、分发、阅卷等多个环节。各环节应责任到人,建立明确的交接制度。
第二章 命题、审题保密
第二条 命题一般由系(教研室)组织,可采取系(教研室)教师集体命题方式,也可由系(教研室)集体讨论后,指定教师单独命题。
第三条 实行教考分离,采取试题库抽题组卷或委托校外命题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命题底卷的密封保管。
第四条 教师不得在教室命题,也不得将试卷初稿或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带入教室。在计算机上命题时,要注意防护信息安全。命题完成后,将试卷交审题人审核,并及时销毁试卷初稿。
第五条 命题、审题环节实施命题、审题人保密责任制。命题、审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师生泄漏试题内容,不得在总复习过程中透露或暗示试题内容,也不得划定考试重点。
第三章 印卷保密
第六条 文印室在印卷期间,应张贴醒目标志,任何与印卷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七条 印卷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印卷登记制度。对试印卷、废弃卷、蜡纸等要及时销毁。
第八条 各学院印卷时间应相对集中。试卷印制完成,数目核对无误后,送印人应在印卷登记表上做出详细记载,严防试卷丢失。
第九条 各学院对已印好尚未分装的试卷要妥善保管,严防泄密。
第四章 分装保密
第十条 学校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专人分装,学院考试课程由学院组织教师分装。
第十一条 试卷分装期间,与分装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卷或偷阅、打听试卷内容。
第五章 封存保密
第十二条 试卷在启用前为密件。对已经分装的试卷,要立即全部封存。任何人(包括命题教师)考前不得留存试卷。
第十三条 学院对封存的试卷应指定专人负责,分管领导应检查试卷的保管情况,保管试卷的柜子、抽屉都应上锁。
第六章 分发保密
第十四条 考试时,监考教师应提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一般在开考前10分钟当场共同清点试卷,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开考铃响,考生方可答题。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前后配合,立即回收全部试卷,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不得让考生将多余试卷带出考场。
第七章 阅卷保密
第十六条 阅卷期间不得接受其他教师、学生查卷或查分要求,不得在阅卷地点接待学生或会客,不得接受宴请,不得私自对外透露阅卷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系(教研室)要组织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录入成绩。
第十八条 成绩公布后,阅卷教师不接受学生复查试卷要求。复查试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组织复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或校内重大考试的命题教师按有关规定签署《命题责任书》,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正常考试工作中,凡造成试卷泄密事故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