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教函〔2017〕13号
2017年12月22日
第一条 教室是本校学生上课和自习的主要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一般不允许借用于开展娱乐活动和商业活动。
第二条 全校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个别专用教室可由教务处授权相关学院或其他相关教学机构管理),相关部门配合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调度,更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占用教室。
第三条 教学活动集中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期间均可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学生活动集中安排在周四下午、周五晚上或周六周日全天,周二下午集中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临时借用教室,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在网上填报《教室借用申请表》,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借用教室分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两种情况。
(一)凡学校党、政、工、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安排的与教学有关的活动可无偿借用教室,无偿借用教室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签批后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
(二)校内单位举办的各种非学历培训班、考证考级等收费性质的教学活动可有偿借用,但须经教务处批准,并按规定预先在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该类培训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双休日和寒暑假。
第六条 教师上课必须严格按课表注明的教室和时间进行。调课、补课等教学活动需使用教室的,按《湖北经济学院调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校师生和各个单位必须文明使用教室。
(一)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教室或走廊上打闹喧哗。
(二)要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刻乱写,不准在教室进餐、吸烟。
(三)教室是公共活动场所,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楼,不得在教室留宿过夜。
(四)教室内的家具、课桌椅及其他电器设备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搬出本室,不得移作它用。
(五)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画室等专用教室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学校考试期间,不受理任何借用教室申请,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使用。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所有师生员工都有权制止,教室管理人员对当事人可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对擅自使用教室的,没收非法所得;对造成教学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5〕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