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教函〔2017〕12号
2017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一经公布,各教学机构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故不能上课者,须事先办妥相应的调课手续,原则上不得停课。
第三条 在全校范围举办的集体活动,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教务处调动课表并通知各学院。各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活动,不能随意调课、停课。
第四条 任课教师因工作变动不能上课,须提交由学院安排其他教师代课的计划方可办理调课手续。未落实代课计划的,不能调课。
第五条 任课教师因担任学校其他新的教学任务与课表安排发生冲突的,提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教学任务书和学院安排的代课计划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第六条 任课教师因临时紧急或重要公务活动不能上课,须提交公务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第七条 任课教师因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或学习培训活动不能上课,须提交会议或学习培训通知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第八条 任课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应先凭病历或病假条向所在学院分管领导请假,突发性重大疾病可电话请假,再办理调课手续。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个人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凭学院或人事处批准的请假条办理调课手续。
第十条 因停电等事故不能进行的实验、实习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补课。
第十一条 教师办理各类调课,一般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网上填报《调课申请表》(一式两联)并打印,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送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调课事宜,统一由学院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办理,书面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调课安排由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通知授课班级。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1门课程调停课不得超过2次;任课教师每学期因非公务活动调停课次数在3次以上者,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课程所属学院可酌情扣减其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严禁教师私自调课,凡不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者,不予承认工作量,并作为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调课管理暂行规定》(鄂经院发〔2005〕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