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教函〔2017〕11号
2017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排课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课的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必须保证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严肃性,确保按专业培养方案实施人才培养。非经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增删课程。
第三条 排课的依据是教学执行计划。每学期中,教务处将下一学期各专业的教学执行计划发至各学院。学院应认真核对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信息,确保无漏开、重开课程。学院可对课程开设学期顺序进行必要的微调,1周内,将修改意见提交教务处。次周,教务处审核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正式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一经正式下达,不再修改。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1周内落实完成教学任务。在安排任课教师时,应发挥专长、扬长避短,坚持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要确保高水平的教师讲授本科课程。在排课指定上,教师应服从学校整体利益,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可申请分段排课,指定多功能教室、实验室等,但不能对楼号、楼层或教室进行指定;实验课程应注明起止周、地点及分组要求等。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统一排理论课程,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优先编排实验课程,特殊课程由相关学院负责优先编排。排课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正确、合理、科学地进行编排,对学校大教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室、体育场地等客观条件进行统筹安排。班级课表应均衡分布;教师、教室、课程、起止时间不能有冲突;教学间隔时间合理,同一教师担任同一班级的同一课程,一天不能超过3节(部分艺术类、实验课程最多只能排4节),且必须隔日安排;同一教师在同一天的授课总时数原则上不能超过5节;排课应坚持优先排上午、优先排白天、优先排工作日原则。
第六条 课表通过计算机编排,根据设定的基本排课规则生成,未排完的课程,应手工编排完成。
第七条 一般在学期结束前公布初步课表,下学期开学前公布正式课表。正式课表公布后,不再变动。
第八条 每学期初,课表运行稳定后,教务处汇总各类课表数据,印制全校总课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排课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5〕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