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师教学责任感和荣誉感,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与绩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做“真学者、好老师”,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文化,让学生获得更高质量的学习经历,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和学校《本科教育创一流行动计划(2016-2020)》(鄂经院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评价内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质”的多维度、全方位评价,引导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学纪律,改进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考,指导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等。
(一)课堂教学主要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情况,重点考核教师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兼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教师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作为教学基本要求,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严格课堂教学纪律。
(二)实践教学主要考核教师指导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学生科研等。
(三)教学研究主要考核教师主持或参与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主编、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撰写、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等。
(四)教学建设主要考核教师主持或参与的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维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维护等。
第四条 考核评价标准。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岗位教师,确定不同的教学工作考核标准,认定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等级。
第五条 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机制,对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主要用于: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优评先、各级各类“人才计划”评选、出国研修、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绩效发放、续聘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聘期内历年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合格是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聘期内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优秀是破格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考评组织安排。建立以“学校为主导,以学院为主体”的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组,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督导、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为成员,开展各学院每学年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激励
第八条 创新教学激励方式。采取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发展激励、目标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加大教学奖励力度。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校内绩效分配、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
第十条 建立教学优秀教师职称晋升“直通车”制度。每年职称评审时为长期坚持一线教学质量好,师生口碑好的教师给予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设置教学成果奖、教学荣誉奖等教学奖项。
第十二条 鼓励各学院设立各类教学奖项,奖励教学先进和贡献突出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学院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