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教函〔2017〕14号
第一条 教学进度计划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的学期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其作用在于明确该门课程教学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体现课程的整体构想及进度安排。为使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进度计划的编制
(一)系(教研室)负责人根据学校下达的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校历,组织同头课教师集体讨论,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定统一的教学进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进程。
(二)编制教学进度计划应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及学科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和进度安排。
(三)应准确、规范填写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考核形式、专业年级班级、每次教学的章节名称及教学内容或实验内容、教学方式与周学时分配、课后安排等,对课堂讨论以及其他环节要写明要求与内容摘要。
(四)多名教师上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应在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中标明各教师所讲授的内容。
第三条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教学进度计划者,需经系(教研室)、学院同意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严禁不经批准,自行变动教学进度计划。
第四条 由于法定节假日停课或教师个人原因调课而导致实际教学进度与计划出现差异的,任课教师应及时调整教学进度或安排补课。偏差值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课。
第五条 教学进度计划表一式三份,经系(教研室)初审、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由课程所属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送教务处,学院、系(教研室)各留存一份。学院按学期装订成册,归入课程教学档案。
第六条 各学院、系(教研室)应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检查、督促,学校每学期将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学进度计划的制定与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3〕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