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是推进学校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创新活动模块
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及艺术作品。
3.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技能证书:指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技能证书。
5.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奖项。
6.人文素养: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二)创业活动模块
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学生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
5.创业课程:指学生选修相关创业类课程。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创新活动模块的学分认定
(一)学科竞赛
序号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次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国家级(含国际竞赛) | 特等奖 | 6.0 | 学生提供获奖证书 主办(组织)单位认定 |
一等奖 | 5.0 | |||
二等奖 | 4.0 | |||
三等奖 | 3.5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3.0 | |||
2 | 省级(含国际竞赛中国赛区选拔赛) | 特等奖 | 4.5 | |
一等奖 | 4.0 | |||
二等奖 | 3.5 | |||
三等奖 | 3.0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2.5 | |||
3 | 校级(含国家级赛区选拔赛) | 特等奖 | 3.0 | |
一等奖 | 2.5 | |||
二等奖 | 2.0 | |||
三等奖 | 1.5 | |||
4 | 参赛 |
| 0.5 | |
备注 | ①获团体赛奖项的,前3名学生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从第4名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1分计算。 ②所获奖项以相关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为准。 ③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
(二)科学研究
1.科研训练
序号 | 项目 | 级别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或其它专项项目 | 国家级 | 6.0 | 学生提供结题证书 学工处(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
省级 | 3.0 | |||
校级 | 2.5 | |||
2 | 实验室开放及实验技改项目 | 校级 | 2.5 | 学生提供结题证书 实验教学中心认定 |
3 | 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 有报告、实物等成果 | 2.0 | 学生提供教师书面证明材料 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
备注 | 项目组负责人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给定,其余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 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
2.科研成果
序号 | 项目 | 获得学分/篇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被 SCI、EI、CSSCI收录 | 8.0 | 1.学生提供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2.刊物类别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 3.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
2 | 中文核心期刊 | 6.0 | |
3 |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4.0 | |
4 | 国际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4.0 | |
5 | 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2.0 | |
6 | 省部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1.0 | |
备注 | 成果完成人中排名第一的学生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给定,参与学生以第一名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 0.5分计算。 |
(三)知识产权
序号 | 项目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发明专利 | 5.0 |
学生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3.0 | |
3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
4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3.0 | |
5 | 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 | 3.0 | |
备注 | 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
(四)技能证书
项目 | 内容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外语能力证书 | 非外语专业大学英语考试 | 四级 | 1.0 | 学生提供技能证书 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
六级 | 2.0 | |||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考试 | 四级 | 1.0 | ||
八级 | 2.0 | |||
日本语能力测试 | 一级 | 2.0. | ||
二级 | 1.0 | |||
韩国语能力考试 | 高级 | 2.0 | ||
中级 | 1.0 | |||
外语翻译证书考试 | 高级 | 3.0. | ||
中级 | 2.0 | |||
商务英语考试证书(BEC) | 高级 | 3.0 | ||
中级 | 2.0 | |||
计算机能力证书 | 国家非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 | 二级 | 1.5 | |
三级 | 2.0 | |||
四级 | 3.0 | |||
普通话等级证书 | 普通话等级考试 | 一级 | 2.0 | |
二级 | 1.0 | |||
从业资格证书 | 银行从业资格证书 |
| 1.0 | |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
| 1.0 | ||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
| 1.0 | ||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一级 |
| 3.0 | ||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二级 |
| 4.0 | ||
从业资格证书 | 国家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公估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 1.0 | 学生提供技能证书 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1.0 | ||
初级会计师 |
| 1.5 | ||
ACCA、CIMA证书 |
| 4.0 | ||
市场营销经理证书 |
| 1.0 | ||
人力资源管理证书 |
| 1.0 | ||
纳税筹划师证书 |
| 1.0 | ||
国家报关员、报检员、外销员资格证书 |
| 1.0 |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1.0 | ||
广告策划师 |
| 1.0 | ||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
| 1.0 | ||
全国导游资格证书 |
| 1.0 | ||
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 |
| 1.0 | ||
ISO9000证书 |
| 1.0 | ||
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 |
| 2.5 | ||
教师资格证 |
| 1.5 | ||
全国机动车驾驶证 |
| 1.0 | ||
由学院组织专家认定 |
| 0.5-4.0 | ||
其他证书 | 由学院组织专家认定 |
| 0.5-4.0 |
(五)科技文体竞赛
序号 | 级别 | 获奖等次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国家级(含国际竞赛) | 特等奖 | 4.0 | 学生提供获奖证书 主办(组织)单位认定 |
一等奖 | 3.0 | |||
二等奖 | 2.5 | |||
三等奖 | 2.0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1.0 | |||
2 | 省级(含国际竞赛中国赛区选拔赛) | 特等奖 | 3.0 | |
一等奖 | 2.5 | |||
二等奖 | 2.0 | |||
三等奖 | 1.5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1.0 | |||
3 | 校级(含国家级赛区选拔赛) | 一等奖 | 2.0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0 | |||
4 | 参赛 |
| 0.5 | |
备注 | ①获团体赛奖项的,前3名学生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从第4名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1分计算; ②所获奖项以相关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为准; ③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
(六)人文素养
序号 | 名称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社会实践 | 国家级 | 3.0 | 1.社会实践及青年志愿者活动要求参加活动时间1周以上,提供获奖证书,或提供3000字以上有一定价值的社会调查报告(心得体会)。 2.学术讲座要求有参加讲座记录并提交800字以上的讲座心得体会(该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1个学分)。 3.主办(组织)单位认定。 |
省级 | 2.0 | |||
校级 | 1.0 | |||
参加 | 0.5 | |||
2 | 青年志愿者活动 | 国家级 | 3.0 | |
省级 | 2.0 | |||
校级 | 1.0 | |||
参加 | 0.5 | |||
3 | 学术讲座 | 参加 | 0.25 | |
4 | 发表作品 | 国家级 | 3.0 | 1.在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小说、人物专访、美术、摄影等作品(校级刊物发表作品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1个学分)。 2.根据作品质量一事一议,由团委牵头组织认定 |
省级 | 2.0 | |||
校级 | 0.25 |
第五条创业活动模块的学分认定
序号 | 名称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3.0 | 学生提供获奖证书 主办(组织)单位认定 |
省级 | 2.0 | |||
校级 | 1.0 | |||
参赛 | 0.5 | |||
2 | 大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 | 国家级 | 3.0 | 学生提供项目立项(结项)通知、文件 学工处(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
省级 | 2.0 | |||
校级 | 1.0 | |||
申报 | 0.5 | |||
3 | 创业实践 | 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有实际经营活动 | 3.0 | 授予学生法人代表,由学工处(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
4 | 创业活动 | 参加创业沙龙、讲座 | 0.25 | 提交不少于800字的活动心得体会,由主办(组织)单位进行认定 |
5 | 创业课程 | 按学校要求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 | 以教务系统为准 | 教务处 |
备注 | ①创业竞赛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②项目申报学分只授予未立项的学生,申报学分最多计2次; ③项目组负责人所获学分结题后按上表中的分值给定,参与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④创业活动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1个学分(4次)。 |
第六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学生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所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分别转换4个、3个、2个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所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转换1个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同一学生最高可以转换4个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 创业实践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以转换一定的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同一学生最高可以转换4个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按照“谁主办(组织)、谁认定、归口管理”的原则,活动主办(组织)单位为认定单位,负责学分认定,教务处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分审核。
第十条 学分认定程序:
1.学分申请:每年9月,学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附件1)向学分认定单位申报上一学年创新创业学分信息。
2.学分认定:学分认定单位对学生学分申请信息进行核实认定。
3.学分审核:每年11月30日之前,学分认定单位将《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附件2)送教务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由学分认定单位留存入档。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转换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的,经个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其它创新创业活动学分,有明确学分认定单位的,由认定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没有学分明确认定单位的,由学生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9月份集中组织上一学年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审核工作,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三年级学生提出预警。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分认定和审核单位应加强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工作。认定单位应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等工作,对相关材料要立卷保管,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3年;审核单位应加强审核管理。对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