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者:苏佳玲发布时间:2018-03-07浏览次数:690

鄂经院发〔2018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程序,改善专业结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专业设置应遵循应用性、需求性、发展性、优先性等原则。

(一)应用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要以应用为导向,坚持面向区域、面向行业、面向市场、服务经济的原则。

(二)需求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国家或地区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三)发展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

(四)优先性原则。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重点发展的专业,或新兴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第三章  新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三条  本科新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

第四条  新专业的设置必须在加强原有专业建设与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凡原有专业建设与改造不力,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未达标的学院,原则上不得增设新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  严格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量,原则上学校每年新增本科专业不超过3个。

第六条  设置新的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新专业设置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  新设本科专业由学院申报,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专业设置的申请程序:

(一)各学院于当年615日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及附件。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人才需求论证会专家一般应不少于10人,原则上要求由用人单位、行业专家、专业专家组成。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决定是否设置新专业。

(三)教务处于715日前将拟增设本科专业的申请材料挂学校网站公示一周。

(四)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申请材料报教育部专业设置(备案)网站公示。

第五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九条  专业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有以下情况的专业,将减少招生数量:

(一)校内专业评估确认需要减少招生的专业;

(二)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的专业。

第十条  减少招生专业所在的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

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减少招生的专业暂停招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业予以撤销: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二)校内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

(三)连续五年停招的专业。

第十三条  拟减少招生数量的专业,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拟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暂停或撤销。撤销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6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