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网上选课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13浏览次数:446

各院系及有关班级:

    根据教学工作安排,2013—2014学年第学期网上选课定于第17周6180830~624日08:00至第18周626日10:00

72日12:00进行。请各院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学生选课。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课安排

选课网址:218.197.80.13218.197.80.10218.197.80.27

二、选课对象

    2010级、2011级、2012级本科在校学生。

三、注意事项

时 间

 

课程

要求

第一轮(第17周)

第二轮(第18周)

第三轮

备注

6180830

624日08:00

626日10:00

72日12:00

下学期开学第一周

必修课

1、体育俱乐部课程。

2、个别专业某些课程需选课,如:外语系修读第二外语(法语、日语任选一门)。

 

 

 

1、上网核查课表。

2、因病或学籍异动等情况进行补选。

3、第三轮选课只针对个别因特殊原因未选学生补选,不能退选任何课程。

 

 

通识选修课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即可(一般为14学分),建议每人每学期选1-2门。

选修课

 

1、选修课范围包括专业选修课(2010、2011、2012级包括限定性选修与非限定性选修)、通识选修课。

2、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通识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任选以及人文艺术类限选课,其中人文艺术限选课2010、2011、2012级学生须至少获得2个学分,请相关学生做好选课规划。

3、由于部分体育课安排在公选课时段,在公选课选课过程中如遇冲突,请优先选择体育课。

4、第一轮选课结束后,停开达不到开班人数的教学班。

5、限定容量,可以改退选。在此期间,请关注教务信息网发布的关于增减课堂的选课公告。

1、网上选课是学校教学安排的重要环节,请各院系指导并组织好学生选课。要利用班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对选课的要求及操作、阅读培养方案等环节给予指导,以便于学生正确选课。

2、选课时间正逢期末复习、考试,请合理安排好的选课时间,不要漏选。漏选或选课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3、下学期通识选修课中开设10门“网络通识选修课”(见下表)。选课完成后,已注册入课堂的学生仍须按照课表显示时间地点参加第一堂课的学习,最后一堂课仍须按照辅导老师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集中考试。网络通识选修课操作指南(Blackboard可在教务处网站“专题信息”栏目中下载。

网络通识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四大名著鉴赏

34

2

先秦哲学

34

2

科学技术简史

34

2

数学文化

34

2

当代中国社会问题透视

34

2

西方文化名著导读

34

2

西方文明通论

34

2

西方哲学智慧

34

2

追寻幸福:中国伦理史视角

34

2

当代中国经济

34

2

4、选课前,要通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知道哪些课程能选,哪些课程不能选,目前自己已修多少学分,毕业应修多少学分。比如: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已经修读了《会计学》,就不能再选公共选修课《会计学》课程。否则,不计学分。学校提倡“诚信选课”。对选课成功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因此,提醒错选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退选操作。

5、根据学校修订后的选修课管理办法,通识选修课堂不足50人、专业选修课不足40人的不开课(学生人数较少的专业不足40人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特殊处理),学生所选的课程是否开课及选课结果,请于6月25日上网查询。取消开课课堂的学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6、请注意选修课课程的起止周次和上课时间。登录后,可以在“信息查询”菜单下“培养计划”查询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课程。选课完毕后,可以在“信息查询”菜单下“学生个人课表”查询个人的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表。

7、通识选修课每学期每人最多可选修 6个学分,建议每学期修读4个学分(两门课程),专业选修课根据开设的课程门次选修。

8、各院系、各专业选课有特殊要求的,请务必于选课前通知本专业学生,并协调好有关工作。如:外出实习时间一般不能选课;理工科院系的实验安排情况等。

9、课前,请按学校规定进行本学期网上评教的操作。

10、据学校考试管理规定,未进行网上选课注册的学生,将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请同学们务必不要漏选。

11、为平衡网络流量,启用了三台服务器。选课网址分别为:218.197.80.13218.197.80.10218.197.80.27。在外实习学生可在校外登录以上网址选课。

本通知发至各院系教学秘书、辅导员、本科生导师和全体学生。

                                              

教 务 处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