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者:考试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9-24浏览次数:10


鄂经院发〔2024〕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客观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考风,加强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学习过程管理,检验学习效果,获取反馈信息,改进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本校在籍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课程考核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应用现代教育测量和评价理论,做好总体设计。既要考核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又要考核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既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又要重视对学生学习结果的考核。考核形式、内容及要求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规定。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的组织、实施、制度建设及改革、违规违纪处理等工作,各学院负责课程考核的计划制定、命题、评阅、监考、评分等工作。

第六条  课程考核纪律由校、院两级齐抓共管,以学院为主。考前,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要采用各种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促进良好考风考纪形成。学院要召开考试动员会,精心组织监考培训;召开主题班会活动,向学生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配合学校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核类型与形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正常考核、补考、重修考核三种类型。

正常考核指学生第一次修读课程的考核。学校规定范围内的必修课程,学生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补考,每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可报名重修;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校不组织重修补考,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再次申请重修,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的重修按有关规定执行。课程补考、重修的考核形式和难度原则上应与正常考核一致。选修课程不组织补考和重修,学生可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除补考外)应坚持过程性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通过过程性考核,对学生学习状态作出形成性评价,评定过程性考核成绩;通过期末考核,对学生课程学习作出终结性评价,评定期末成绩。过程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形式、内容及比例应由课程负责人与基层教学组织确定,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实施,不得以过程性考核代替期末考核。

第九条  过程性考核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堂表现(课堂讨论或专题讨论)、课程作业、课堂测验(阶段测验或章节测验)、期中考核、实践实验活动等给出成绩。教师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过程性考核,不得少于3种形式,各形式应相互独立,成绩比例不低30%、不超过50%。如有考勤,其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超过10%

过程性考核应贯穿教学全程并均匀分布。教师应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过程性考核办法和取得考核资格条件,完整记录学生各考核项目的内容与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依据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学生考核资格,保留详细成绩评定依据。

第十条  期末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内容,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机考三种方式进行,考查可采用课程论文、实验报告、调研报告、方案、作品、口试、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进行。期末考核形式要与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考核方式一致。同一课程多个教学班的期末考核形式原则上应一致。


第三章  考核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认定,通过考核资格认定的学生方可参加考核。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如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生正常考核、重修考核的考核资格:

(一)旷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 1/3 者;

(二)请假时数超过教学时数 1/3 者;

(三)不参加课程实验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时数超过 1/3 者;

(四)缺交作业数超过 1/3 者;

(五)任课教师依据充足正当的理由认为不符合取得考核资格条件者。

取消学生考核资格程序为:

(一)任课教师在考前公布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

(二)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内提交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

(三)学院审核;

(四)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应在考前申请缓考,经批准后作缓考处理。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缓考,学校不再安排缓考,按缺考处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学籍异动等原因补修课程考核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安排冲突者;

(二)因突发严重疾病不能参加考试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加考试者。

缓考手续办理程序为:

(一)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内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任课教师审批;

(三)学生所在学院审批;

(四)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规定范围内的必修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在校生,需按规定流程申请补考方可取得补考资格。无故不按时参加考试或请假未准的学生,一律按缺考处理。缺考、违纪、舞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无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学生参加缓考后如成绩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可申请相关课程免考,申请课程、资格及成绩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命题

 

第十五条  考核命题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课程负责人是该课程考核命题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该课程的命题人,并组织命题人按要求命题。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应成立命题小组统一命题。专业覆盖面较广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应实行教考分离。已建成试题库的,应使用试题库抽题组卷。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为考试的,应在考前制定考试大纲,明确考试的教学班信息、考试范围、题型、题数、分值等。考核形式为考查的,应在考前制定考查方案,明确考查的教学班信息、考查内容、考查要求、评分标准等。

第十七条  考核形式为考试的,期末考试应命制至少 AB 卷两套试题,随机确定一套作为正常考核用卷,另一套作为缓考补考用卷,同一课程 A B 卷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十八条  试题应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或考查方案命制,能够全面检测学生的学习质量,题量适当、难易适中、覆盖面广,避免命制偏难怪题,创新提高题一般占总分值的 30% 左右。题目应互相独立,不能互给提示,不得未加任何改动直接使用教材中的例题、习题和近三年已用试卷的原题,原则上应不少于 5 种题型。

第十九条  试卷应遵守考试命题规范,使用统一的模板,填写准确的课程信息、指导语、题型、分值,制作规范的页眉、页脚、页码、得分框、侧边考生信息栏,字体、字号、行距应适中,主观题每个小题后应留出空白供考生作答。

第二十条  命制试卷的同时应制作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使用统一的模板,应简洁、正确、科学、严谨,并给出明确的采分点和分值。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上应注明命题人和审题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组织试卷审题工作,审题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审题范围应包含试卷的题量、难易程度、覆盖面、标题、课程信息、指导语、题型、分值、页眉页脚页码等。审题人应在参考答案审题人处签字。试卷经审题无误后方可印制。


第五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管依照《湖北经济学院试卷保密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应制定专门的试卷管理办法,试卷管理应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印制和保管试卷的部门要进行专项保密管理,使用时要完善交接手续,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学院上交已评阅的试卷。任课教师无权自行处理学生已考试卷,丢失试卷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考务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组织填报课程考核计划,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依据学院考核计划统筹组织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时间、地点由学院安排、教务处统一协调,优先安排全校性课程。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长一般为90120钟,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考场应使用教学楼教室和实验室,优先使用标准化考场,不得使用办公室、会议室、研讨室、自习室等。考场安排应单人单座,横向间隔1个或1个座位以上,纵向排列整齐。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有义务履行监考职责。每个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 2 人。考生人数在 60 人及以下的考场,安排 2 监考教师;在 6190 人之间的考场,安排 3 名监考教师;人数 90 人以上的考场,安排 4 名及以上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学院安排,教务处协调。

第二十八条  巡视分为学校巡视和学院巡视。学校巡视由教务处组织成立巡视组,成员由校领导、教务处领导、各学院领导、教学督导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学院巡视由学院自行安排。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九条  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携带符合规定的考试证件(图像及个人信息完整清晰无篡改的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不得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入场。迟到 15 分钟不得入场。考生在考场应遵守考场纪律,一经发现有考核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监考守则,认真监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进行。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 20 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开考前 10 分钟到达考场。不得帮助和纵容考生作弊,发现考生在考核中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当众给予批评或警告;有作弊行为的,应当众宣布该生考试作弊,没收试卷,收留证据,令其退场,在试卷袋封面考场记录中做出详细记载,并将考生和相关材料及时送考场办公室。凡是知情不报或放纵考生作弊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巡视人员应严格遵守巡视守则,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巡视工作,按照规定的巡视内容全面督察当次考核进行情况。对考核违纪及作弊行为,要坚决纠正和制止,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保证考试正常秩序。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于在考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校师生有权向教务处和有关部门举报,学校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保护和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评阅

 

第三十三条  评阅工作由学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具体实施,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教师使用红色笔评阅,所有题目都应进行评阅,评分记正分或0”分,不得记负分。考试课程的,小题得分记在小题题号左侧空白处;分值较大的小题还应在答案的采分点处记小分,然后把采分点处小分合计记在小题题号左侧空白处。大题得分记在大题题号左侧方框内,大题得分和小题得分之和必须完全一致。考查课程的,应依据评分标准给出得分点或评语。评阅教师应准确把握评分标准,应杜绝人情分和照顾分。成绩给定后又重新改动的地方要签上评阅教师(或复核人)的全名。评阅结束后,将各大题得分情况填入试卷卷首位置各题题号下,并准确计算总分。

第三十五条  两位以上教师担任的同头课原则上应实行分题流水评阅。评阅前,可组织评阅教师研究分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对试卷进行试评,确定评分细则。发现有雷同试卷,评卷人要立即向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组织3以上专业教师鉴定,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必须指定专人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评分标准是否统一、给分是否合理、大题得分和小题得分之和是否一致、总分是否正确等。评卷结束后,评阅人和复核人要在试卷袋规定的地方签名。评阅结束后,经过复核,评卷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录入成绩。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阅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评定和录入。成绩应与考核原始记录得分一致,不得篡改成绩和考核原始记录。

第三十八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以百分制计分,总评成 60  分为及格,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实习、论文、劳动教育等实践类课程以二级制或四级制计分,取得“合”及以上等级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九条  正常考核、重修考核的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比 30% 50%,其各项内容、比例及成绩应详细列明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补考无过程性考核成绩,补考卷面成绩及格者,补考成绩录入 60 分,不及格者直接录入卷面成绩。

第四十条  应设置最低期末成绩,相同代码课程的最低期末成绩应一致。学生期末成绩如低于最低期末成绩,其总评成绩为期末成绩。

第四十一条  除缓考以外,未按时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按缺考处理,缺考标记由教师录入,总评成绩记 0 分。取消考试资格、违纪、舞弊的学生,总评成绩记 0 分。

第四十二条  总评成绩为学生的成绩档案记录成绩,总分记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束,成绩提交完成后,不能再对考生成绩作任何修改,也不接受学生个人成绩查询。录入成绩确有错误需要改正的,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对考核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的,新学期开学后 2 周内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改成绩。

第十章  考核材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整理课程考核材料,并交学院归档立卷保管。

考试课程包括以下8项,其中1-5项按教学班归档保管,6-8项按试卷编号归档保管:

1 .试卷。保留所有学生的试卷,按照学生学号顺序整理,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总份数与试卷袋封面上的实考人数一致。

2 .考场情况登记表。要求学生、监考教师必须签名。

3.过程性考核材料。使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过程性考核的,应在平台内保留考核原始记录。使用其他方式的,应提交有关原始记录。

4 .总评成绩表。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输出打印,并由任课教师签名确认。

5 .成绩分析报告。应按教学班对期末成绩进行分析,成绩录入完成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输出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分析客观,表述恰当,改进措施有针对性。 

6 .命题底卷。要求保存 A B 卷。

7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和采分点,表述应准确、规范,必须经命题人、审题人签名确认。

8 .考试大纲。新增课程、考核内容或考核要求变化了的课程,应提交新的考试大纲。

考查课程应包括以下 5 项,其中 1-4 项按教学班归档保管, 5 项按考查方案编号归档保管:

1 .学生考查材料。保留所有学生的考查材料,按照学生学号顺序整理,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总份数与试卷袋封面上的实际提交人数一致。

2.过程性考核材料。使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过程性考核的,应在平台内保留考核原始记录。使用其他方式的,应提交有关原始记录。

3 .总评成绩表。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输出打印,并由任课教师签名确认。

4 .成绩分析报告。应按教学班对期末成绩进行分析,成绩录入完成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输出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分析客观,表述恰当,改进措施有针对性。

5 .考查方案。应明确考查的教学班信息、考查内容、考查要求、评分标准等。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妥善保存考务材料,包括学校和学院制定的考试通知、考务方案、考场安排表、监考安排表、巡视记录以及其他重要的考务工作表格、考试总结材料等,要求保存原始材料,做到整洁、齐全。

第四十七条  考核档案要建立目录集中保管,规范存放,调阅抽查时要有文字记录和交接制度;立卷保管期为当次考试至学生毕业后 3 年。

第四十八条  不采用笔试考核的课程,学院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考核原始材料或电子材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课程考核管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课程考核作出具体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考试管理规定》(鄂经院教函〔2018〕5号)、《湖北经济学院考试资格与缓考管理办法》(鄂经院教函〔2018〕8号)、《湖北经济学院考试阅卷与评分规范》(鄂经院教函〔2018〕12号)、《湖北经济学院考试材料归档管理办法》(鄂经院教函〔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