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10浏览次数:271

  鄂经院发〔200723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校外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校外实习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北经济学院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校外实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生产实际,全面训练实际操作技能,获得独立从事生产、研究和管理的工作能力;实习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的重要教学形式,学生通过实习,可以增强组织纪律性,增强职业意识、增强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责任感,为学生毕业后较快地适应工作需要打下基础。为了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质量,保证教学目标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外实习的类型和任务

实习主要分为三类,即: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一)认识实习:在讲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之前,组织学生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参观、学习和现场劳动,联系实际进行专业教育,同时,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管理过程和流程,对其主要设备和产品、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等企业概况有一个感性认识,为学好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创造条件。

(二)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在学生学习了主要专业课之后,组织学生到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等单位,直接参加实际工作或操作,培养他们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获得生产操作或实际工作的初步技能。

(三)毕业实习:学生在学完全部专业课之后进行毕业实习,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搜集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认识实习和专业实习两类,毕业实习有关规定按《湖北经济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183号)执行。

二、校外实习的组织工作

(一)校外实习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

(二)教务处为实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习计划的审定、实习经费的预算、审核,检查实习教学质量,组织实习工作的经验交流,协助各单位联系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协议,评选示范实习基地。

(三)各院(系)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联系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审查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各专业教研室具体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要按本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包含实习目的、任务,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具体时间和地点、实习的组织领导(包括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教师、实习点指导教师名单、学生分组情况等)、经费预算。

(五)同一实习点有多个院(系)的学生实习时,应由有关院(系)、教务处协商确定总负责人,代表学校处理实习期间有关问题。

(六)各院(系)在实习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实习前的一个月落实好实习单位,制定好实习计划(见附件2),并将实习计划与实习指导书各一份报教务处。

2.到财务处借支实习经费。

3.实习开始前一周准备好有关实习资料。

4.做好参加实习师生的动员工作,组织学习《学生实习守则》,并将实习指导书发给每个学生。

5.由带队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派一至二位教师提前两天到实习单位具体落实学生实习计划,安排住宿以及用车等事宜。

(七)参加实习的师生,以专业、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组成实习队,由院(系)指定一名领队教师,实习队按实习场所的实际需要可分为若干实习小组。

(八)实习过程中,各院(系)、教务处应组织人员到实习地点,检查实习教学质量。

(九)实习结束后,各院(系)应组织专业教研室及时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见附件3)。总结报告中应包括实习进度的安排、实习效果、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等,按要求将实习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十)学校根据各院(系)上报的材料,组织“先进实习队”和“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并予以表彰。

三、指导教师

(一)实习指导教师由院(系)安排或经院(系)考核后,由实习单位指派。应选派政治思想好、有组织能力、教学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熟悉生产现场的教师担任实习队的领队,全面负责全队实习工作。

(二)指导教师在实习的全过程中,承担下列工作:

1.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专业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会同实习单位落实实习计划。

2.在实习前,对学生讲解实习(实习指导书)计划的内容,明确实习任务和要求。

3.会同现场的指导人员,具体指导学生的实习,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掌握实习进度,解答疑难问题。

4.根据实习计划,聘请现场实习指导人员做专题报告,结合实习需要,讲授必要的理论知识和组织参观等。

5.指导学生写出实习报告,在实习结束时,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6.在实习中,严格贯彻执行《学生实习守则》。

(三)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实习地点,要集中精力指导学生实习,不得承担与实习无关的其它任务,如遇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实习地点,要向院(系)领导办理请假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四)实习结束后及时向院(系)、教务处提交实习总结和有关评优材料等材料。

四、实习成绩评定

学生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凡有多个教师同时指导一批学生的情况,应由实习带队教师集体决定。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习期间表现、实习报告(含专题报告)、实习日记等三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5个等次。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守则

    2.湖北经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实习计划表

    3.湖北经济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实习情况总结表

附件1

湖北经济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守则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实习任务。

二、学生应将每天实习观察的结果、实习心得收集整理,逐日写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写好实习报告。在实习中涉及到保密的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三、听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尊重实习单位师傅和技术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注意搞好实习单位和借宿单位及兄弟院校师生的关系。

四、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对有统一着装要求和使用劳动用品的实习,应统一着装。着装应适合于劳动的特点。不许披发和穿拖鞋、背心、高跟鞋、裙子等进入实习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院(系)主任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凡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和干私活等,经两次批评教育无效者,要酌情折算为旷课时数。

六、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学生可申请实习补考,由学生提交实习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实习,补实习一切费用由学生自理。学生擅自不参加实习,无故缺勤天数达总实习天数1/4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七、学生凡违反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

八、独立联系实习或毕业设计的学生,离校前应与学校签署协议,自己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主题词:制度建设  教学工作  实习  管理  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411印发 

共印30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