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6〕190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本科教学讲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教学讲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教学讲义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科教学改革需要,加强教材建设,鼓励广大教师编写高质量、具有我校专业特色的讲义,特制定本办法。
二、讲义的编写要求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非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之外的必修及选修课程,目前尚无公开出版教材可供选择或有教材但其内容、体系不符合我校教学要求,由我校教师编写的教学用书统称讲义。
第三条 讲义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讲义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在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力求特色,力求较高学术水平。
(三)在保证本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能反映该领域最新研究成果。
(四)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少而精”的原则,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在内容上应注意相关课程之间的配合和衔接,避免脱节或不必要的重复。
(六)在确保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课程特点和性质,适当介绍不同学派的学术观点,以拓宽学生知识面。
(七)文字简练、通顺,说理透彻,便于自学;图表清晰、准确;名词、术语、符号和注释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八)教学实践环节的讲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体现现代科学实验技术和实践方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有利于巩固基础理论、获得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
第四条 实验指导书、课程设计指导书要经教研室或课程组集体审阅。
第五条 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讲义的文稿字数一般控制在3500字/学时以内。
第六条 主编讲义的教师至少要有系统讲授本课程两轮以上的教学经历。
三、编写讲义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 院(系、部)应根据国内外教材出版情况和院(系、部)课程开设及教学改革实际,于当年7月份编制下一年度讲义编写计划,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讲义主编教师应根据讲义编写计划,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编写大纲,经教研室或课程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所在院(系、部)评审。
第九条 院(系、部)根据教研室或课程组提交的课程讲义编写计划,聘请2名以上专家对编写讲义的必要性和编写大纲进行评审,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编写的意见。
第十条 经院(系、部)审核同意编写的讲义,编写完成后,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教材组组织专家对讲义稿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意见。经专家评审合格、分管教学校长批准使用的讲义,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印刷。
四、讲义付印和计酬
第十一条 批准编写的讲义应按期完成编写任务,在正式开课前3个月提交教务处教材科付印。印刷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 讲义印刷数量一般按使用讲义的在校学生数控制在可供两届学生使用以内。
第十三条 已经用过两届及以上且使用效果良好的讲义,在该课程无正式出版教材可供选择时,可以申请作为自编教材正式出版。学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出版资助。
第十四条 编写讲义的酬金一般按20元/千字计算。每种讲义计发酬金1次。若需修改再印,只对修改部分计酬。
第十五条 讲义的编写酬金经教务处核准计入讲义成本并由教材科支付。凡当年正式使用的讲义,经教材科核实、其售量达到计划的80%即可付酬。
第十六条 发放学生使用的讲义,按成本定价,具体价格及定价依据由教材科报学校财务处审定,书费由学校财务统筹结算。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制度建设 教学 本科 讲义 管理 办法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