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6〕197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
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科内涵建设,促进各学科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科建设立项管理的指导思想
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因此学科建设必须在连续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期分批地进行。我校学科建设分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学科方向和一般方向等三级立项。学科建设立项管理坚持“重点建设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以重点建设为主;科学规划与适应社会发展相结合,以科学规划为主”的指导思想。
二、学科建设立项管理的原则
学科建设立项项目必须根据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发展需要和实际可能,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按照科学、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组织评审。立项项目的完成应能使学科有较大提高并为今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学校将逐步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分期分批、滚动实施的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分级管理、重在建设的原则,建设一批优势学科,优先发展一批前沿学科,大力推动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
三、学科建设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术队伍
有一支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配置合理,教学和科学研究整体实力较强的师资队伍,队伍成员学术思想端正、团结协作,具有持续不断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师资队伍中应有2-3名学术带头人。
(二)科学研究
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有相对稳定的主要研究方向,在科研上已取得一定成果,并且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目前承担有国家重要项目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
(三)工作条件
具有及时获取开展研究工作所需信息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拥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根据需要配备实验管理人员。
四、学科建设立项程序
立项程序分为申报、评审和批准三个步骤。由各相关学科提交学科建设立项申请书,经所属院(系、部)同意,由专家评审,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后,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五、学科建设立项管理
学校对立项的项目经予政策扶持,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检查和监督学科建设立项的项目进展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验收的成果予以审定。
(一)立项项目的检查
凡立项的项目,每年须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并填写学科立项建设年度检查表;每年进行一次学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水平评估。对于评估成绩优秀者,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评估成绩较差者,要分析原因,限期改正;对于连续两次评估成绩为差等者,学校将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二)立项项目的验收
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经院(系、部)审核,报研究生教育处,由研究生教育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并将结果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决定项目的等级和是否通过。
验收的主要内容:学科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与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标志性建设成果及水平、学术梯队建设情况、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科研成果的总体水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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