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10浏览次数:343

  鄂经院发〔200720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同时,实验室建设也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实验室工作也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是隶属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朴素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充分挖掘潜力,积极进行技术开发,为院、系、教研室创造科研条件;积极参加校际间协作,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八条   积极做好仪器设备的开发、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条   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育技术部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机构。该机构对实验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院(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各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教学实验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不足的单位不宜建立实验室,其任务划归挂靠学科相近的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合并、撤消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由院(系)提出申请,经教育技术部审查后,教务、科研、人事部门会签,报主管校长并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因素,避免重复设置;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价等程序,由教育技术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解决。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预算外收入等都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校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示范中心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做好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五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根据高温、低温、辐照、病菌(毒)、噪声、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制度,凡因玩忽职守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予以严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实验室  工作规程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411印发 

共印30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