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6〕69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北经济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保证我校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成立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一般由各院(系、部)院长(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和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等3人组成。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及对象
我校拟聘教师职务的专任教师,包括:新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由教师转到管理岗位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符合教师资格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承担教学任务、且经教务处考核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申请高校教师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的能力;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达到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标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测试;
2.需通过由省教育厅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统一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获得二级乙等以上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评定教师资格时,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体检合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指定医院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组织体检,并出具体检是否合格的证明,费用由个人自理。
(四)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和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可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相关材料。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每年4月第一、二周和10月第二、三周学校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者,在受理期限内向校人事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由各院(系、部)党组织负责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情况作出鉴定,并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规定,对通过初步审查,需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在提出教师资格审查意见时,赞成人数须超过总人数的2/3方为有效。
(四)学校对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天内(不含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报省教育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有关材料由学校归档保存。学校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数额收取。
五、聘用管理
对于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学校依照法定程序正式办理聘任手续。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者,不得聘用为教师,也不得评聘教师职务。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撤销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收费,或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商学院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学校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5〕12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七、本办法自公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共印35份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