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信息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信息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湖北经济学院信息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统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状态、办学水平。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信息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对学校的各类基础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建立办学状态数据库和评价体系,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领导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管理,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提供可靠的数据;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信息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和贯彻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 信息统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二级单位的信息统计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学校报出的统计信息资料与部门上报学校的统计信息资料,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分别由学校和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章 统计内容
第四条 依据教育统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办学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学校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学规模、教育教学和科研状况、资产状况、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在校学生基本情况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资源基本情况的统计。
第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的统计,主要包括在校学生总数、研究生分专业学生数、普通本科(专科)分专业学生数、成人本科(专科)分专业学生数的统计。
第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状况的统计,主要包括主讲本、专科课程的教师数,主讲教师中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数(含本校教师和外聘教师),教授、副教授上课人数及授课量,学科、专业、课程数,课时总量及其在各专业的分布情况,教师承担教学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情况,学生科技竞赛、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发表论文(作品)、获准专利情况,学生获得学位证书、辅修证书人数,就业、自主创业、考研人数,学费收入、四项教学经费支出、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
第七条 学校资产状况的统计,主要包括学校的固定资产总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占地面积及土地构成情况、学校的房产情况、学校的行政部门、教学单位、教辅部门、附属机构、科研机构、后勤服务部门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一些涉及学校财产情况。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专任教师数、行政人员数、教辅人员数、附设机构人员数、外聘人员数、离退休人员数和其他人员数;校本部教职工的职称情况、学历情况、年龄情况、工资情况、考核情况及其他一些需要备案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在校学生基本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在校学生的年龄、在校学生的来源、学生的变动情况、学生的政治面貌及其他情况。
第十条 学校其他相关资源的基本情况的统计,主要应当包括网络资源、图书资源、教室、阅览室、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教学用计算机、体育设施、科研机构、出版刊物以及其他相关资源和信息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等上级相关部门的具体统计要求和指标,根据学校进一步规划和发展的需要,学校统计的内容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信息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专设综合统计岗位,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校内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信息员1人,组成统计信息队伍,形成学校的信息统计网络。
第十三条 统计信息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统计信息员队伍要保持必要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学校信息统计网络畅通。发展规划处对统计信息员队伍应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统计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法规,制定和实施学校信息统计工作制度。
(二)负责全校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与协调,科学、合理设计统计指标体系,并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督促、落实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工作网络。
(三)组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信息报表的填报工作,统一发布统计信息。
(四)组织编写反映学校建设和发展情况的静态、动态统计资料,负责校内外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五)定期召开统计信息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业务学习,协调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学校综合统计员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完成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信息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
(二)及时、准确提供学校综合统计、资料汇编所需的基本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档案,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使统计信息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第四章 统计资料报送与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为全校综合统计信息资料归口管理单位和发布单位。校内各单位对外公布和引用综合统计数据,必须以发展规划处的统计数据为准,确保有关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与权威性。
第十七条 统计资料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应时期和时点的要求,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报。各单位统计信息员根据统计指标要求,组织填报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有关数据。统计数据要注意与综合统计数据、其它相关部门统计数据相衔接。信息统计工作完毕后由统计信息员在统计报表上签署姓名,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初审。各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统计信息员填报的统计数据、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复审。综合统计由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员汇总并复核,单项统计和专业性信息统计由填报单位报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员复核,并报发展规划处处长复审签字。
(四)审批。所有上报统计资料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并报学校分管统计工作的校领导和院长签字后方可报出,涉及办学条件指标等重要数据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方可报出。
(五)公布。经学校审核后的统计数据,由发展规划处对校内外公布。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对学校教学、科研、财务、资产及教职工和学生等方面经常发生变动的数据应按月编制统计报表,并依照程序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发展规划处按季度汇总统计资料并送校领导和相关部门,重要信息资料随时向校领导报送。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各种专业性统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数据的收集、填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字,发展规划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同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单位原始数据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按规定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应按照《湖北经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3〕14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泄露统计信息。未经审核及审核未通过的学校数据和资料一律不准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给学校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及填报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统计工作 管理 规定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