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教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工作质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特设立学校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决策和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教学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一)教学委员会由各院(系、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三)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
(四)在校教学委员会基础上产生各院(系、部)的分教学委员会,各分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由各院(系、部)民主选举产生,负责传达、贯彻、执行校教学委员会各项方针、政策,并负责向校教学委员会反馈基层教学单位意见。
第三章 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由各院(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公布。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
教学委员会每届委员任期两年,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学校研究,可解聘并增补新委员。增补新委员按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四章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学发展纲要与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全程教学计划。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
(四)审议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五)负责全校性的专业与课程评估。
(六)负责全校优秀教学奖与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七)负责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鉴定、验收。推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及其奖项评选的申报。
(八)开展专题调研。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1—2次,确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审议、评议有关教学工作。
(二)教学委员会的表决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得票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鄂经院发〔2003〕24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制度建设 教学 委员会 章程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