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等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普通话 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
测试成绩的认定机构由省级语委办公室确定,但其中一级甲等成绩须在认定前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成绩在认定前由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为复审三分之一,11—50名复审五分之一,51名以后复审十分之一。
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所)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普通话 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
测试成绩的认定机构由省级语委办公室确定,但其中一级甲等成绩须在认定前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成绩在认定前由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为复审三分之一,11—50名复审五分之一,51名以后复审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