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考试阅卷与评分规范

发布时间:2018-04-24 新闻来源:教务处    阅读次数:1091  【字体:  

鄂经院教函〔201812

2018年4月20日

第一章  阅卷与总分工作

第一条  阅卷与总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具体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阅卷教师应准确把握评分标准,杜绝人情分和照顾分。成绩给定后又重新改动的地方要签上阅卷教师(或复核人)的全名。

第三条  教师使用红色笔阅卷,所有题目都应进行评阅,评分记正分或“0”分,不得记负分。小题得分记在小题题号左侧空白处;分值较大的小题还应在答案的采分点处记小分,然后把采分点处小分合计记在小题题号左侧空白处。大题得分记在大题题号左侧方框内,大题得分和小题得分之和必须完全一致。

第四条  两位以上教师担任的同头课原则上应实行分题流水阅卷。阅卷前,可组织阅卷教师研究分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对试卷进行试评,确定评分细则。

第五条  阅卷结束后,将各大题得分情况填入试卷卷首位置各题题号下,并准确计算总分。

第六条  必须指定专人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评分标准是否统一、给分是否合理、大题得分和小题得分之和是否一致、总分是否正确等。

第七条  发现有雷同试卷,评卷人要立即向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组织3名以上专业教师鉴定,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评卷结束后,阅卷人和复核人要在试卷袋规定的地方签名。

第二章  成绩评定和登录

第九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评定和登录。成绩评定要反映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

第十条  学生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对于课程性质特殊,需按其他比例进行成绩总评的,必须与课程考试大纲中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十一条  平时成绩评定必须以平时记载的原始记录为依据。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记录必须与学生试卷的卷面总分一致。

第十三条  总评分数为学生的成绩档案记录成绩,总分只记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3日内录入提交,并按《湖北经济学院考试材料归档管理办法》整理相关考试材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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