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9-22 新闻来源: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    阅读次数:306  【字体:  

鄂经院发200338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审定,现予印发。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党委和院行政领导下的学院最高学术咨询与评审权威机构,以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宗旨。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科带头人及有关专家、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人数根据工作及学科建设需要确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到期自行解职。为保持学术委员会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换届时一般应保留原有委员的2/3。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包括:

1、审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

2、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

3、推动、促进、论证学院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等活动:

4、审定科研项目;

5、鉴定科研成果;

6、评选优秀科研成果;

7、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个人和集体;

8、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定期会议。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否则不得开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各种学术问题的讨论;同时通过发挥咨询、参谋作用,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和建议。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科研工作  学术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3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70份

责任编辑: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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