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9-09-22 新闻来源: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    阅读次数:305  【字体:  

鄂经院发〔2003187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试行)》已经审定,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促使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疏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时间要求

(一)学校校级领导、校长助理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二)教学院(系、部)及教务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各院(系、部)副院长(副主任)、院属系主任、教务处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三)学校人事处、科研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高教研究所、经济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和各院(系、部)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二、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可以随机选择课堂听课,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

(二)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示意说明。

(三)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

1.教师授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

2.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3.有关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后勤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三、信息反馈

(一)听课人员要对听课对象的课堂教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院(系、部)和教务处反馈。

(二)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必须及时、认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听课记录本》,并交听课教师所在院(系、部)存档,学期结束前由各院(系、部)报教务处公布。

四、其他

(一)各院(系、部)应建立相应的听课制度,组织教师相互观摩听课。

(二)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领导干部  听课制度  通知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31027日印发

共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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