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优秀教学奖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1 新闻来源:教务处    阅读次数:10  【字体:  


经院发〔2022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热爱教学、钻研教学,积极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二条  优秀教学奖评选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教学能力和水平及教学工作业绩等方面作出全面考评,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选表彰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形成全校争先创优的良好教风。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  优秀教学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秋季学期组织评选。

第四条  优秀教学奖每学年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数量的 10%左右。

第五条  对获得优秀教学奖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积分分配。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加优秀教学奖评选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

(二)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基本功扎实,课堂教学组织科学合理,教学行为符合学校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三)选用的教材符合学校要求,教学大纲、教案、讲义、实验实训指导书、多媒体课件、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规范齐全;

(四)当学年两学期均承担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系统、完整地讲授一门以上课程,完成额定标准课时;

(五)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以及课程考核、实验实训教学等方面成绩明显,教学效果良好,深受学生欢迎和好评,两学期学生评教排名原则上均应在学院前50%

(六)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评选学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或高质量教研工作论文;

(七)服从学院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课程教学、实践教学任务,参与各项教学建设;

(八)参评学年无教学事故。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优秀教学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教师填报相关申报表格,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当学年个人教学工作总结。

(二)系(教研室)审核

系(教研室)负责对申报教师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初步人选。

(三)学院推荐

学院负责审核申报教师关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并组织申报教师在全院进行教学经验交流。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教学经验交流情况、学生评教情况、学院教学督导评教情况、领导以及同行评教等情况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人选,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专家初评

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综合学院推荐情况和学校教学督导评价对推荐教师进行初评,确定一、二、三等奖获奖教师建议名单。

(五)学校评审

学校教学委员会参考专家初评意见进行集中评议,确定优秀教学奖拟获奖教师名单及获奖等级。

(六)公示及表彰

对拟获奖教师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发文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年度优秀教学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917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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