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10 新闻来源: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    阅读次数:347  【字体:  
鄂经院发〔200722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实验室在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开放对提高学生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全校有条件的实验室除承担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内实验外,还要面向相关专业学生实施对外开放,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院(系)、教务处、教育技术部三方统一规划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开放的实验项目、层次及对象、实验用房,并安排实验需要的仪器设备,配备称职的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落实实验场地及开放时间,做到有计划的开放。根据实验内容和要求,建立面向全校或部分院(系)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条   承担开放实验课程的实验室,要制定相应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各实验室开放的实验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开放形式可采取定时开放或预约开放。教师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及要求,把课程实验分成课内实验和课外实验两部分实施。课内实验主要以演示和验证为主;课外实验要以综合实验、设计实验和学生自主创新实验为主。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并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以供选择;学生要求自带实验课题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实验室同意,院(系)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实施。申请参加开放实验课题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各院(系)应予以严格审查。

第七条   开放性实验实行登记制,学生实验时需在开放实验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及寒暑假期间的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各开放实验室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室开放工作,保证在开放期间内,实验室至少有一位指导教师在场,负责审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仪器设备的准备、调整与维护,实验教学情况记载表及相关表格的记录。

第九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根据实验要求,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经指导教师认可后进行实验操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明确责任,防止浪费资源,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认定按规定计入选修学分。

第十一条   承担开放实验课程的实验室要对开放实验课程制定详细考核程序和成绩管理办法,并及时将实验考核成绩通知实验学生。实验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将实验汇总成绩及实验记录、实验总结送院(系)存档,同时将实验成绩送教务处教务科留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开放实验的课题供学生选择,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根据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分、学生人数、难度系数等因素,由所在院(系)核定计算指导开放实验人员的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参加各类评奖和比赛。

第十五条   计算机基础实验室应实行“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应逐步实行全面开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理工基础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开放实验室登记表

 

主题词:制度建设  教学工作  实验室  开放  管理  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411印发 

共印30 

责任编辑: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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