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评建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11 新闻来源: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    阅读次数:565  【字体:  

鄂经院发〔2006172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评建工作

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目前,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已进入建设和整改的关键时期,评建工作任务更加艰巨、时间更加紧迫、责任更加重大。为加大评建指标和任务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评建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实现学校2007年迎评目标,促进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湖北经济学院评建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经济学院

评建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评建工作责任制,保证全面完成评建工作任务,实现评建目标,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评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评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教学院(系)、职能处室、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属部门评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评建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管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管理责任;所有干部、教师、职工是直接责任人,在岗位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对在评建工作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失误或过错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工作不认真,消极应付,敷衍塞责,不按要求完成工作,出现差错的;

(二)工作拖拉,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或延误时限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大局的;

(四)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问题,影响决策造成失误的;

(五)对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再次检查时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六)纪律松懈,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和事故的;

(七)其它失职、渎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管理责任人责任和领导责任人责任:

(一)对分管范围内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工作不力,造成部门评建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分别情况给予降职、免职、辞退处分,或对岗位进行调整。

根据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适用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单位或个人的分配收入挂钩,作为年终考核、干部任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向学校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学校纪检机关及组织和人事部门分别对落实责任追究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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