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9-11 新闻来源: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    阅读次数:716  【字体:  

鄂经院发〔2006188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北经济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提高我校课程建设总体水平,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我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方面。我校设置的课程及相应的教学工作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师资水平、教学过程、学生质量、教学条件及管理水平是衡量课程建设水平和质量的关键指标。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课程讲授、作业辅导、教学实践、考试以及教书育人是完成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讲授质量、改善教学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也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课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分期分批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申报与审定

第五条   课程建设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以院(系、部)为主,学校负责监督、协调。院(系、部)应制订课程建设规划。

第六条   课程建设分为合格课程和优质课程两类。合格课程建设项目由各院(系、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报教务处备案。优质课程建设项目要在通过合格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每两年审批一次。

第七条   申报优质课程建设,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通过院(系、部)合格课程建设,具有较好基础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

(二)教学文件齐备。有课程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教学大纲等;

(三)教学环节完整。教案、习题、考核、教学管理等环节完备、规范;

(四)课程建设的师资主体为承担该课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专任教师,其中,主讲教师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并有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考核手段科学。有符合课程要求和特点、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八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内容体系改革;

(二)教学方法改革;

(三)教学手段改进;

(四)实验教学改革;

(五)试题库建设和使用;

(六)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研制与使用。

第九条   申报优质课程建设需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优质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分,并根据专家意见投票表决,确定优质课程名单。

 

第三章  课程建设负责人

第十条   课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二)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作出过突出成绩;

(三)优质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院(系、部)负责,其选聘程序为:

(一)院(系、部)应将拟聘课程建设负责人的课程名单、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院(系、部)内公布,并公开招聘。特殊情况下可跨院(系、部)招聘;

(二)应聘课程建设负责人的教师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

(三)院(系、部)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提出选聘名单,报教务处审定后,由课程所在院(系、部)的院长(主任)签发聘书并签订《湖北经济学院优质课程建设责任书》;

(四)若某课程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中途发生变更的,可以由院(系、部)指定负责人,报教务处备案;

(五)课程负责人聘期与课程建设周期一致,优质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力如下:

(一)在课程所在院(系、部)的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建课程建设项目组;

(二)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规范课程教学;

(四)组织本课程建设范围内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

(五)负责本课程建设的教材建设;

(六)组织申报本课程建设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基金课题;

(七)协助院(系、部)做好本课程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八)协助院(系、部)推荐承担本课程的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九)负责统筹分配本课程建设的酬金和有关的经费;

(十)与本课程建设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的考核

(一)课程建设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所在院(系、部)负责检查和考核;

(二)院(系、部)对课程建设负责人考核,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三)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减免课程负责人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或核发不同额度的酬金。

 

第四章  优质课程建设的管理与验收、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建设的优质课程,要按优质课程的标准(参照《湖北经济学院优质课程评估表》),认真制订建设实施规划。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各院(系、部)负责。院(系、部)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了解课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优质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课程建设目标、内容、日程安排、经费使用计划,保证规划所定的目标如期完成。教务处与各院(系、部)对优质课程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建设期满的优质课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优质课程,由院(系、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经济学院优质课程建设情况表》一式三份;

(二)附件材料: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

(三)课件(或电子教案);

(四)学生对教学效果的评价;

(五)其它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合格的优质课程建设项目,学校正式确认其为“湖北经济学院校级优质课程”,同时获得申报校级精品课程资格。

第十九条   凡未通过验收的优质课程建设项目,要追回课程建设经费,且不得申报下期优质课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教务处应加强对优质课程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课程建设质量。

 

第五章  课程建设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设置“课程建设”专项经费,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特色课程、优质课程及新开课程。

第二十二条   凡明确用于课程建设的专项经费,不能挪作它用。有关支出均应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的一般范围为:

(一)课程改革经费,如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

(二)调研活动的差旅费等;

(三)添置与课程建设相关的教学用具等;

(四)试题库建设;

(五)课件研制;

(六)经学校教材委员会批准的特色教材建设。

  

第六章  优质课程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成果突出的优质课程,将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对课程建设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凡被评选为校级、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学校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优质(特色)课程申报审批表

     2.湖北经济学院优质(特色)课程评估表

 

责任编辑: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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