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22浏览次数:579

鄂经院发〔2004145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副教授讲授

本科课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要有大批优秀的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

第二条  专任教师岗位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

第三条  专任教师岗位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

第四条  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4号),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教授为本科学生讲授基础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七条  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副教授,不能申报教授职务。

第八条  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可以由课程所属的院、系、部指定不具备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其助教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管理  教授  副教授  暂行规定  通知

  送:校领导,院长助理。

  发:各院(系),教务处,法商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30份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