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22浏览次数:692

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素质教育,特设立校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设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二、教学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1.教学委员会由校领导、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3.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3.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委员的产生由

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学校审定公布。

第六条   委员任职期限

每届委员任期四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学校确认,可视为离职并增补新委员。增补新委员按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四、教学委员会的任务与工作方式

    第七条   主要职责任务

1.负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学发展纲要与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2.审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全程教学计划。

    3.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

4.审议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5.负责全校性的专业与课程评估。

    6.负责全校优秀教学奖与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7.负责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鉴定、验收。

    8.开展专题调研。

第八条   工作方式

1.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12次,确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审议、评议有关教学工作。

2.教学委员会的表决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3以上委员参加,得票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的表决方为有效。

第九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