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22浏览次数:20

 

湖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31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名左右委员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配备秘书一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布置、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四)审批和调整学位授权点(在我校有权审批学科、专业之内);

(五)审查并通过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修改我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审议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申报学位授权点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学院(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人、7人或9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及例会制度

    (一)对申请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审批学院(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子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次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学位申请,组织办理学位申请工作;

(二) 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协助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办理并代表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检查各学院(系)对学位论文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五)将授予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结果,提供有关资料,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时参考;

(七)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工作原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1、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在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要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2、对有争议的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应充分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在作出裁决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应服从和维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裁决:

l)对学位申请、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有争议的,有关人员可在相应结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或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后,仍有争议的,可在一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意见或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裁决, 裁决应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对学位授予问题有争议的,有关人员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授予学位后的两个月内提出意见或申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以复审后的决议为最后决定。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调整。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凡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如一年中两次不参加例会),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学位授予日期。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