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11浏览次数:646

鄂经院发〔2006163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修读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修读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核心竞争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学位(辅修专业)专业的设置

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第一专业,即指学生入学时所选专业)的同时,又修读其它学科门类专业(第二专业,即指学生入学后兼修的专业)。其主、辅修专业的学业水平均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两个学士学位称为“双学位”。

各院(系)根据学校现有专业设置及教学资源情况,每年秋季学期第9周向教务处提交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及专业培养计划,经批准开设的双学位(辅修)专业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

二、双学位(辅修专业)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安排

(一)双学位(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应设置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二)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应设置该专业的学位课。

(三)双学位专业必修课程控制在1215门,学分总量控制在4548学分(1学分为16学时),其中第二专业学位论文8学分。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控制在810门,学分总量控制在26-30学分(1学分为16学时)。不要求作毕业论文(设计)。

(五)双学位(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培养计划由开设专业院(系)制定、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六)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教学采取轮次开课方式,即不按年级顺序,滚动开出。

(七)开设专业院(系)根据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开课,编排课表,组织教学,接受教务处的检查指导。

三、学生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条件

(一)在校在籍普通本科(不含专科起点本科)生,从在校修习的第四学期开始修读第二专业的课程;

(二)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三)进校后表现良好且没有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记载。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每生限报一个专业。

四、报名审批程序

(一)第三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名表,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二)专业所在院(系)对申请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登记造册,第四学期第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学籍学位科办理注册手续。

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被批准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与成绩管理由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

(二)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经核准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课程不合格的必须重修。重修收费标准与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

(四)因学生个人原因中途停止修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其已修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必须是第一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可以选修的课程)。

(五)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若其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累计达2门(含2门)以上,其所在院(系)可书面通知辅修专业院系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院系应停止为其注册;若连续两个学期选修的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门以上(含2门),所开设辅修专业院(系)报经院长(主任)批准,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学生在读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立即终止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

(六)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院(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并取得成绩。

(七)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记载,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八)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成绩,由开设专业院(系)负责管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修业完毕,开设专业院系应制作成绩单一式三份,存入学籍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各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

六、毕业资格审定

(一)攻读双学位学生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达到辅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分,授予湖北经济学院双学位。

(二)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发给湖北经济学院辅修专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其辅修专业课程及成绩,作为选修课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中。

(三)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毕业资格申报工作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同时进行,由开设院系初审,教务处核准。

七、收费管理

(一)双学位(辅修)专业按学分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定收取,学校、开设专业院系和教务处按361的比例分配,专款专用。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齐该学习费用。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其所缴费用按比例退还。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已开办的双学位专业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双学位  辅修专业  管理  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831日印发                共印22份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