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2016—2017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考试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巡视组
(一)巡视组成员
组长:何慧刚
副组长:陶前功
成员:
付 宏 | 熊 桉 | 许传华 | 李 毅 |
蔡红英 | 胡 凯 | 戴化勇 | 陈新武 |
胡 伟 | 邓 青 | 冷凯君 | 倪燕翎 |
邓 毅 | 谭志国 | 蒋国银 | 刘行军 |
邱 秋 | 潘德勇 | 叶晓东 | 丁银河 |
陈 义 | 顾 琛 | 王远坤 | 陈建华 |
何明霞 | 杨春燕 | 高 刃 | 汪 波 |
兰自力 | 孙立海 | 戴志锋 | 龚振中 |
张 波 | 汪奇志 | 张江红 | 张国亮 |
张虎飞 | 夏春华 | 纪竹荪 | 牛毅君 |
栾建伟 | 何康民 | 高 原 | |
(二)巡视组职责
1.巡视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J2-107)领取《考场巡视记录表》。
2.巡视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巡视守则》的要求,重点针对考场的安排情况、监考教师的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考风考纪情况进行巡查。
3.巡视结束后,巡视人员将《考场巡视记录表》交考场办公室工作人员。
4.教务处工作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J2-107),负责《考场巡视记录表》的分发与回收,并及时做好考场各种突发情况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巡视安排
巡视时间 | 巡视人员 | 工作人员 |
7月1日 (08:10—11:50) | 冷凯君、胡凯、孙立海、夏春华 | 夏惠英 |
7月1日 (13:40—17:20) | 潘德勇、邱秋、熊桉、龚振中、张国亮 | 苏佳玲 |
7月2日 (08:10—11:50) | 胡伟、兰自力、丁银河、何康民、高原 | 苏晴 |
7月2日 (13:40—17:20) | 陈义、蔡红英、顾琛、纪竹荪 | 柯清华 |
7月3日 (08:10—11:50) | 戴志锋、许传华、付宏、陈新武、栾建伟 | 戴剑 |
7月3日 (13:40—17:20) | 王远坤、刘行军、邓毅、张波 | 李爱辉 |
7月4日 (08:10—11:50) | 叶晓东、戴化勇、何明霞、倪燕翎、汪奇志 | 孙彦波 |
7月4日 (13:40—17:20) | 高刃、李毅、蒋国银、陈建华、张江红 | 赵春生 |
7月5日 (08:10—11:50) | 汪波、邓青、谭志国、牛毅君 | 姚永松 |
7月5日 (13:40—17:20) | 杨春燕、张虎飞 | 盛玮 |
二、学院考试考务安排
学院考试由学院独立组织考务工作,考试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日。学院考试考务工作要求与学校考试相同。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本学院期末考试各项考务工作和巡视工作。
三、学校考试考务安排
(一)考务工作负责人:汪奇志
(二)考务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及相关学院教学秘书。
本次学校考试共365场次,分布在7月4日12、34、56、78节,7月5日12、34、56、78节,共8个时间段。领卷人员须在每日开考前50分钟(上午7:20,中午12:50)到达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将试卷送至考务办公室(J2-107),再分发给考试各时段考务人员。考试各时段考务人员、领卷人员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考务人员 | 领卷人员 |
7月4日 (08:10—09:50) | 刘曌、曾菡 | 孙彦波、夏玮、刘曌、曾菡 |
7月4日 (10:10—11:50) | 孙彦波、夏玮 | |
7月4日 (13:40—15:20) | 周蓉、刘项育 | 赵春生、刘项育、雷海燕、周蓉 |
7月4日 (15:40—17:20) | 赵春生、雷海燕 | |
7月5日 (08:10—09:50) | 王秀慧、刘项育 | 姚永松、刘项育、杨文绮 |
7月5日 (10:10—11:50) | 刘项育、杨文绮 | |
7月5日 (13:40—15:20) | 汪长凌、张予琳、 周蓉 | 盛玮、夏玮、汪长凌、张予琳、周蓉 |
7月5日 (15:40—17:20) | 盛玮、夏玮 |
(三)考务人员职责
1.每场考试前3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J2-107)领取负责考试时段的试卷,做好清理、分发和记录工作。
2.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视各考试时段考场,及时解决考场中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
3.考试结束后,应认真清点试卷袋,检查试卷袋封面填写情况。清点无误后,及时移交给课程所属学院。
四、监考人员须知
1.监考人员按照随机原则安排,具体安排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时应注意监考学期、时间、场次及地点,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各学院教学秘书联系。
2.监考人员应按照《湖北经济学院监考守则》要求,认真做好考场的管理工作,保证考场纪律良好、秩序正常。
3.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J2-107)按时领取试卷,提前到达考场。
4.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规则》的动机或苗头,应当众给予批评或警告。构成作弊事实的,当场中止其考试,并将有关材料和证据送交考场办公室(J2-107)。教务处在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原则上以监考人员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教务处
2017年6月26日